女主播仅赚千元欲辞职遭上海舟舟文化传媒索赔50万,直播行业陷阱多

2017年7月18日 发表评论 阅读评论

如今各种直播平台火爆,很多人用手机直播自己的生活点滴,一边玩儿一边赚钱。不过最近直播行业的泡沫有破裂迹象,一些小主播没赚到钱反倒赔进去不少。其实不仅仅是小主播,闪电站小猪了解到一些游戏行业的大主播合同都有所缩水,斗鱼、熊猫、全民等平台都是亏成屎,想方设法的捞钱骗投资。

以下案例来自于媒体报道:

几个月前,成都90后女主播小薇(化名)跟上海舟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定了两年的合同,不过,两个月后,嫌待遇低的小薇便向公司提出辞职事宜。

对此,公司认为小薇单方面解除合同,依据合同向她索赔50万元的违约金。面对“天价违约金”,小薇感到很委屈,她在公司干了近两个月也就挣了2385元,如今被告违约就要赔50万元,太不公平了。

爱好唱歌 24岁农村姑娘当主播

唱歌,曾经只是小薇的业余爱好,但她没想到,有一天会把它当成一份工作来做。小薇家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农村,2014年中专毕业后她开了家网店,后又去西安朋友开的西餐厅帮忙,去年回到成都,在家搞起了直播。

“我真的很喜欢唱歌,自己捣鼓各种乐器,直播可以一边玩儿一边赚钱,挺好的。”对于24岁的小薇来说,直播的兴起,无疑为她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我有1万多人的粉丝,每场直播平均在线一两千人,每月收入三四千元,最多时甚至破万元。”

今年3月,一位直播同行介绍小薇去上海签约。“当时对方说只要成为这家公司旗下的主播,公司将对主播进行一系列培训、包装和宣传,打造明星主播。”小薇说,尽管家人朋友都不支持她去上海,她还是决定去试一试。

“我想挣更多的钱。”小薇并不避讳谈自己的真实想法。据小薇介绍,几年前,爸爸就离家一直未归,陷入疑似传销组织,妈妈又身患癌症,需要大笔钱治病,家里还有个8岁妹妹要读书,“我是家里的顶梁柱啊。”

签下合同 嫌待遇太低提出辞职

3月20日,在青白江家中,小薇正式使用公司给她注册的账号在新平台进行直播。“4月10日发3月份的收入,10天小薇领了1739元。”小薇对此收入还蛮满意。4月下旬,公司又给了她一个账号,在另外一个新平台上直播。

五一节刚过,公司催促小薇去上海补签合同。小薇说,当时有来自全国各地的5名主播到上海,公司给她们举行了有导演参加的欢迎晚宴。5月4日晚,小薇等人与该公司签订了《本主播合同》及《保密协议》。

“当时时间很晚了,公司一直催促大家签合同。”小薇等人回忆说,她们只在第一页签了个人信息、第二页填了合同时间(2017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20日),最后一页写下名字按下手印,其他几页内容根本没有细看,自己手里也没有合同。

直到5月10日再次发钱,小薇领到了646元。“并没有对主播培训、包装和宣传,这待遇也太低了,都不能养活我自己。”5月13日,小薇在网上向公司相关负责人抱怨,并提出了想辞职的想法,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被诉法院 女主播遭索赔55万元

小薇万万没想到,签合同容易想走人却很困难。6月1日,该公司委托律师将小薇告到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小薇因单方面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违反保密义务支付违约金3万元、赔偿律师费2万元。

7月13日,此案在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在起诉状中,该公司代理人称,小薇作为网络主播在原告运营的平台上进行音频、视频直播活动,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两年。5月13日,小薇在未取得原告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单方通知原告,其不再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本主播合同》的义务,不再继续在原告平台上直播。

该公司代理人称,经多次沟通,小薇仍拒绝履行合同,从5月14日开始便停止在原告平台上直播,同时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小薇及代理人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说法提出了异议。小薇认为,她当时只是提出辞职的想法,是跟公司进行协商,并没有单方面解除合同,且7月5日她还使用公司注册的账号进行直播过,此后账号被公司冻结。

对于50万元的“天价违约金”,小薇的代理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不能超过损失的30%,本案中原告没有实际产生损失,且被告从原告处近两个月时间领取的报酬总共才2385元,原告提出的50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

小薇的代理人同时认为,“禁止劳动者于公司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公司有业务竞争的公司”属于竞业禁止,而不是保密义务。本合同中未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且原告也未实际支付该补偿金,因此以违反保密义务为由索赔3万元违约金无依据。

当天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再判。

网络直播平台的低门槛、高收入吸引了大批年轻人加入到直播行列,但由于网络直播是一种新兴的行业,网络平台的相关制度规范还不够完善,新兴主播对于法律的认识不足,所以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

对此,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肖健华律师通过对该案件进行解读,回答了关于网络直播的一些问题。

1.对于公司提出的五十多万的赔偿,是否合理?

从案件的事实出发,由于该用人单位并未如其事先承诺的那样,对主播进行培训、包装或宣传,主播提出辞职。该辞职行为并非单方面解约,主播仍试图履行合同义务,而后,由于用人单位公司未提供相应工作环境导致主播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则不能归责于主播。结合主播的收入来看,该50万索赔额的违约责任属于畸高范围,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减。

如果主播与公司签署的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还受劳动合同法的特别保护,除1.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2.负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并已在竞业限制期间按月支付了经济补偿,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主播所签的《保密协议》实质内容是属于竞业禁止,这种合同是否有效?

主播与用人单位所签的协议,在签署时名为《保密协议》,但实质是属于竞业禁止,虽然名字与实质内容不一,但所签署的内容仍有可能具有法律效力,即签署者有可能需遵守合同约定。

而合同有效与否,需符合几个条件:一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二是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三是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两年。任一条件不符合的,竞业限制的约定将不产生约束力。

该主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约定已经超过了两年最长的约定,超出的部分对主播不产生约束力,除非主播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否则该约定对主播不产生约束力。此外,用人单位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对主播亦不产生约束力。

3.签约公司,主播应该注意合同的哪些地方?

合同的任何条款,特别是违约责任条款,都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签署合同的时候,首先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的阅读并理解其中的含义,遇到未能理解或无法全面阅读的情况的,应当及时咨询律师并寻求帮助。在未全面阅读并理解含义之前,都不应在合同上签署。

肖健华律师特别提醒各位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秉承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后签署合同,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对于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劳动者有权拒绝签订,在合同签订后,对于符合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况,其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在合同法中,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包括:“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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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青丝ぃ染指流年や
    2017年7月18日22:57 | #1

    现在的直播公司多如牛毛,大多数都是垃圾公司坑主播骗观众的

  2. 粥神
    2017年7月18日23:10 | #2

    违约金就是要高出你收入的十倍甚至跟高 不然随随便便就解约你让人家公司怎么赚钱

  3. 背锅王
    2017年7月19日02:06 | #3

    不把你搞去卖,这个经济公司就很良心了。所谓的经济公司,不就是吸血者吗?一群流氓地痞随便开个公司就可以忽悠想出名的女孩子了,多少女孩子被经济公司威逼去卖Y!

  4. Nemo_Bloodman
    2017年7月19日05:19 | #4

    科科,还是我们sg好,违约给外设就OK

  5. 匿名
    2017年7月19日08:35 | #5

    @粥神
    这种合同在法律上就是无效合同

  6. EG.科比
    2017年7月19日10:25 | #6

    说句实话 这些所谓的“包装主播”所干的事 抛开效益 从价值角度看 2月2000元都多

  7. 猪冬泳真粉
    2017年7月19日17:11 | #7

    @Nemo_Bloodman
    肥肠有道理 妮们SG那个什么雪人 他的妈妈是不是死了?

  8. 宇痣波鼬
    2017年7月19日18:25 | #8

    百度搜索YYF怎么找不到闪电战了?以前一直是打牌那个帖子在首页

  9. 匿名
    2017年7月20日23:31 | #9